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在办理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