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