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省年度预算的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统一由省财政部门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公路管理机构。

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