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