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