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