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