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