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十条已修改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