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