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