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