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