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