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