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