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