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