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