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