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