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