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