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实行职工持证上岗,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水质分别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