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家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