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家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