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供水工程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城市公用、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