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发包、承包单位违法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发包、承包单位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