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有效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工伤,被确认属于在原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