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由派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派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