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