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