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四十一条有效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一千五百株。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