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三十条有效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