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章 植树造林第二十九条有效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