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