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