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