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草原保护、建设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恢复或者折价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