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