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十元;(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十元;(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十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