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草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佩带明显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