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和规章,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