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草原补偿费,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