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在草原上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做到随挖随填,保留植物母株,保护草原植被,并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草原补偿费,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