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禁止采集、收购、出售草原上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实行采集、收购证制度,采集、收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