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章 草原保护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