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代为恢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