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