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