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