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选育、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应当及时报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