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草原建设项目应当依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实施,防治草原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草原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止因草原建设造成对植被的破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27日